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管理辖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公共事务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街道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促进街道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居民议事会工作制度是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人大街道工委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各方面代表人士,通过定期召开居民议事会议,讨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会商民生实事项目、落实监督工作的制度。
第二章 居民议事会主要职能
第三条 居民议事会主要职能: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项目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讨论区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情况报告;
(三)对街道办事处或派驻机构开展工作评议;
(四)会商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五)就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询问;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经街道党工委同意,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可提请街道议事会听取和讨论其他事项。
第三章 居民议事员职责及任期
第五条 议事员主要职责:
(一)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派驻机构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商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三)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接待选民等活动;
(四)向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
(五)受邀列席街道重要会议。
第六条 议事员的任期与区人大代表任期相同。
议事员调离街道辖区或出现不适任的情形,由人大街道工委进行调整或增补,并报街道党工委同意。
第四章 居民议事会运行
第七条 居民议事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开、召集,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居民议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议,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分别于年初和年中举行。每次会期不少于半天,必要时,经人大街道工委提议,可临时召开居民议事会议。
第九条 居民议事会议须有全体议事会成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议事会成员应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人大街道工委请假。
第十条 居民议事会议程由人大街道工委拟定。召开的日期和日程由人大街道工委决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提前通知议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议事会议讨论街道相关工作报告、会商民生实事项目时,可以对街道办事处或派驻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人大街道工委意见函》的形式,交街道办事处或派驻机构研究处理,并由人大街道工委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派驻机构要认真研究议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答复人大街道工委,并在居民议事会下次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五章 居民议事会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居民议事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将议事员培训纳入人大代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努力提高议事员的议政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