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不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体现了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
作为一名来自铁路行业的人大代表,《民法典》中对运输合同的详细阐述,是我期待已久的。运输合同章节中对客运、货运和多式联运合同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客运合同,同我所在的岗位息息相关,让我们铁路职工的工作有法可依。
第一点是再次明确了收取运输费用。乘客购票行为,相当于是与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铁路宁波站日平均客流在五万左右,人流量较大,常常有出现“逃票”、“尾随”、“硬闯闸机”等行为的旅客,如果遇到此类旅客拒不配合、拒不补票,实际上我们会非常难办,《民法典》给了我们追补票款和要求旅客依据车票乘车的法律支撑。《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成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所以铁路企业依法有权收取费用。并且《民法典》的新规定中,乘客无票、超过客票区间乘车、买低等级车票乘坐高等级座位等行为,已被明确视作乘客违约。铁路企业是有权拒绝运输的。
第二点是明确了旅客“霸座”行为违法。《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旅客乘车义务,即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关于“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项规定明确了“霸座”行为违法,从立法的层面,对“霸座”行为亮了红灯。这有助于维护正常的运输、出行秩序和保障守法乘客的权益,旅客“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三点是对随身物品的禁止携带范围做了规定。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携带品安全是运输安全的重点之一,禁止携带危险品上车,既是保护旅客的乘车安全,也是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民法典》对旅客携带品的规定,为铁路安检提供了法律支撑,宁波铁路安检会严格依法工作,保障旅客运输秩序和出行安全。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多理解、配合和支持铁路安检员的工作,一起为铁路运输保驾护航。
相信民法典的施行,能够有效的改变当前铁路工作的矛盾和症结,理顺人民生产生活中的相关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它必将能够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参与和指导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